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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大姐是精神病患者,64岁,早已退休,一直未婚,独自生活,原生活可自理,前段时间自己造成身体伤害,住院治疗后仍不能自理,需有人24小时护理。我二姐也60多岁,虽已退休但体弱多病,照顾大姐很困难,且退休金微薄;我身体也不好,但生活所迫还要打工维持生计,找护工吧费用承担不起,大姐的退休工资绝大部分支付每天必吃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这次受伤害住院虽有医保,但自费额也较高,她个人的工资早已承担不起,都是我和二姐凑钱借钱帮助的。 我查找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想问,我大姐属于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我和二姐还是她的监护人吗?当我和二姐没有能力照顾她时,她的单位是否有义务对她进行照顾。

损害赔偿 2018-11-18 23: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退休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的2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继续缴费直至缴足方可退休)。

    退休金计算方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金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

    影响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也就逐年水涨船高。所以,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越多);


    2、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注意:各地规定会不同,应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

  • 退休职工的丧葬费一般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确定,抚恤金一般是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下面,退休职工丧葬费及抚恤金的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 关于工伤住院费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公司给买了工伤保险,那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如果没有,则由公司承担医疗费。并且,如果构成残疾,有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里赔偿残疾赔偿金,没有工伤保险,则由公司承担。
    医疗费用不能从残疾赔偿中扣除。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对方都需要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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