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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用个人身份05年与房东签定5年租赁合同,并交付租赁押金一万元与房东。由于08年间本人与某某注册公司后一直使用此间店铺,并于同年(08)将股权转让与某某后,房东与某某已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请问,本人是否可以要求房东退还05年交付的一万元租赁押金(本人保留有05年与房东签定的租赁合同与房东手写的租赁押金条)?本人与房东沟通后房东答应归还后又反悔,说本人已经将股权转让与他人,押金不应退还给本人。(合同不是公司名誉签定而是本人个人名誉签定)房东这样的行为属于违约吗?如属于违约,本人应通过何方式追讨房东的违约金?

其他 2009-03-26 1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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