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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帮朋友咨询一下: 朋友公司是06年批准成立,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及地震原因,其他股东于08年下半年起实际未参与公司的运作,因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债务,我朋友(法人)独自一人非常艰难的维持公司的存在至今,并一直不希望公司破产,10年底,另一朋友(A)协商并出资承租下一写字间,装修,设备等由朋友A及朋友B共同支付,11年6月需缴纳下半年房租时,朋友A一直以没钱为借口,不按约定支付股本金(剩余股本金基本满足房租),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朋友及朋友B决定以现金收购朋友A名下所有股份,并与朋友A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因朋友A的家人不服,现朋友A以股份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要求再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请问律师,这样的要求合理合法不? 另外,因我朋友独自一人非常艰难的维持公司并承担以前的债务,加之每年年检的时间限制,所以这几年一直和原股东未做工商变更,所以公司法律上还是以前几个人的名字。 请律师帮忙看看该怎么办???

其他 2011-07-05 15: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A关于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 你好,这样的情况不用太担心,A在自由自主意思下签订的原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其现在的要求毫无道理;同时,不知道你说工商未进行股东变更是要表达什么意思,若仍有疑问建议qq、电话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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