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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我跟三个朋友甲乙丙一起合办了一个预制板厂。运营四五个月后,甲因为厂子运营不好,所以想撤资。我们剩下的三个人一起同意了,于是返还给他投资款5万元整(他原始投资是43300元),另开给他4个月工资7000元(这个有收据)。但是当时没有签订退股协议。 现在厂子要拆迁,会补偿一些拆迁补偿费用,于是甲又以未签订退股协议为由,要求分一份拆迁补偿费用。 事情就是这样的,我想问一下,甲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吗,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如果跟甲对簿公堂,我们剩下三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股权转让 2011-08-30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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