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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2000年被殴打,施暴者提别的女人买了一件西装,硬要逼原告承认是替原告买的。问:“是不是替你买的?”原告回答:“不是”就轮开膀子打原告1个耳光,他连问4次,原告连回答4个“不是”,他就连打4个耳光,原告的脸都被打肿了!当时没有法律意识,既没拍照,也没验伤,原告只是问民警“我的脸被打肿了,若是以后消肿了,他不认账了,怎么办?”民警说:“那不行,我们都记录在案了”后来又打过几次,但是因为原告吸取教训了,及时报警,都没有那次打得厉害。所以原告想查那次的报警记录,派出所不让查,要法院批准,可是法院就是不肯去查(想包庇被告),原告为什么不能查,是自己的事情,不涉及国家机密,不涉及他人隐私,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不能查?

离婚 2011-07-06 0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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