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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参加工作二十几年了,属于事业单位的长期临时工,也签过合同,合同应该单位和个人各持一份,现在只有用人单位有,我们职工手没有。现在由于工作调动,要调离我们现在单位(现在单位在本地)让我们去外地工作。我们工资实在是太低每月除了养老保险金之外到手的只能拿到一千三四左右。我们不服从安排,也把实际情况向领导反应。领导不关心职工现实与疾苦,要对我们做出处理,现在是把我们工资名额让现单位交回劳资科,请问律师,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合理不合情。做为我们弱小群体应该咋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谢谢了

离婚 2017-08-06 18: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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