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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服务场所收银算违法吗。会判刑吗?

刑事辩护 2017-08-03 13: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明知是卖淫场所而在其中从事收银工作,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可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明知是他人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嫖资,而提供收银服务的,属于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帮助犯,与实际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成立共同犯罪,可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3、确实不知道该场所是卖淫场所,而正常应聘从事收银工作的,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4、之所以上述为组织卖淫提供收银服务,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而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因为我国刑法专门将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果刑法没有此项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刑法一般理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完全可以与协助他人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样,作为该犯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欢迎详询!
    【追问】我是在平台招聘信息网看到招聘收银员的,应聘成功在那里上班了才知道那里从事性服务的
    【回答】您好!知道后就赶紧辞了吧,为自身安全着想,最好不要犯错误。欢迎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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