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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1995年11月3日经镇政府批准,签订了《补修骆驼脖子坝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出资20万修复骆驼脖子坝,由原告承包10年在坝内进行渔业养殖生产在承包期间办理了《渔业生产许可证》。之后原告购买了价值47200.00元,59000斤鱼苗投放到养殖区内。2006年下闸板进行试验性蓄水,致使水位超过大坝,造成养鱼区内的鱼大量游走。被告又于6月21日同样没有通知原告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开闸放水,致使原告养了3年的鱼全部损失。 请问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行政诉讼 2008-03-21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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