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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是2007年4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的,由于时间紧迫,一直没有回家办理分户的问题,去年发生大地震了,才有时间把户口分开了,今年要修房子了,关于补助的问题,绵竹政府网站上明确规定, 2008年5月12日前离婚的,只要有离婚证明并在5月12日以前就已分开居住,独立生活起居的就各算一户,可享受国家建房补助政策。但是,我去咨询过我们的村委会,他们说不能各算一户,原因是我们是在5月12日过后才分的户口,我就想不通了,不是有明文规定吗?他们为什么不执行呢?我该怎么办呢?能告他们村委会吗?

调解 2009-03-25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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