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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故克扣的工资和奖金共计3005元。 2008年12月26日校长年终奖励1700元。 (未做任何公示、未出任何书面的规章制度) 2009年2月份多扣事假工资1595—590=1005元。 (有单位规章制度、不能提供此次扣工资的任何依据) 2009年2月14日以莫须有的理由克扣300元京客隆卡。 (克扣理由不成立,有单位证明人证明拒发理由纯属捏造) 2、没有领取的16个月的绩效工资3840元。 (有本人补发绩效工资申请为证) 3、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13个月未交社保。现在的标准是按照月薪2800交的。 4、2006年单位合同尚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 5、擅自调离本人岗位影响个人收入。 调整前工资月均4200元,调整后3000元。已经三个月。 6、暑假加班14天。只给40元一天的加班费。当时月均4200元。 7、私吞个人所得税2000多。 8、承诺住房公积金没有兑现。 9、扣薪、调岗、没有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可以申请精神赔偿吗?

调解 2009-03-26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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