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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由经过:(1)本人系我县原印刷厂(归原县经委(现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局)所有,属国有性质)正式职工,1986年7月参加工作,并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原县印刷厂1998年宣布破产。(有很大嫌疑是为躲避债务偿还而假破产,原现经委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将企业转给原县印刷厂厂长)(3)原县印刷厂1998年宣布破产后,由原厂长接管变为私人企业,更名为县印刷业有限公司。由于企业无实际生产经营,且通知员工有活时继续上班。但一直没有收到复工通知。县印刷业有限公司以员工长期旷工为由,将144名中的130名员工下达了《县印刷业有限公司职工除名决定》,盖章也为县印刷业有限公司,本人由于当时法律知识匮乏,对此文件理解不深,没有意识到此文件日后产生的影响。在文件中“被送达人签字”一栏中签了自己名字。(4)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在1986年至1997期间由县印刷厂缴纳,1997年4月即印刷厂破产后到2006年12月份期间均为个人缴纳。二.存在疑问:(1)国有企业破产后,由原县经委(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转让给原厂长后,员工至今也不知道企业破产后对员工的相关安顿和补偿协议具体内容,且破产后未对员工进行任何补偿及安顿。(2)原县印刷厂或改制后的县印刷业有限公司均未对员工履行任何企业破产员工补偿安顿行为。员工也未与改制后的县印刷业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由县印刷业有限公司签发的员工除名决定是否成立与合法。(3)本人在缴纳1997年至2006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时,发现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表头“注册类型”一项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且“纳税人代码”一栏和“地址”一栏均为改制后的县印刷业有限公司的纳税人识别代码和地址。“税种”一栏中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两项。(此处存在重大疑问,县印刷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将本人除名,为何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有县印刷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且“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并非其公司缴纳而是本人缴纳)三.事件进展:(1)本人于2006年10月8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前仲裁诉讼,劳动仲裁机构以“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退回。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落款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盖章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不知道是否符合要求。(后来经极力要求,相关人员解释说该错章了)(2)本人于2017年上半年向省委巡视组通报本事件,巡视组联系了原印刷厂的法人原县经委现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复结果为“我局同印刷业有限公司法人进行了沟通、协调。但其坚持认为当时通过职代会将长期未上班人员除名,并通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追加认证,合法合规,鉴于县印刷业有限公司与我局已无隶属关系,我局只能协调处理,不能行政命令,鉴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3)本人向本县法院提起诉讼,但涉及养老保险的案件,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所以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本人诉求:(1)获得原企业破产应该给予员工的相关补偿和安置,并且因物价上涨,由企业相关负责人承担1998年未能及时履行相关企业破产员工补偿和安置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本人所缴纳的1997至2006年间养老保险费中所谓的“县印刷业有限公司”的“单位缴纳”部分,该如何处理。事件基本情况如上,请您就除名是否合法、劳动保险费中包含已将本人除名的原公司是否合理、本人该得到哪些补偿等问题,以及在仲裁退回,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该如何寻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出宝贵的建议。

仲裁 2017-08-12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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