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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2007年4月28日和他的上级(他是工商所所长,款是工商局的)单位借款20万(他打的借款条,局长签字,会计转账我银行帐户)2007年7月19日还款20万。又于2007年10月26日借20万。2007年11月19日还20万(也是他打借条,局长签字,会计转我帐户)。款项来源是工商局办了个集贸大厅,和个体户收的柜台租赁费。我丈夫是公务员。2017年6月检查院给我丈夫定了挪用公款罪我丈夫对公款没有支配权,请问他的行为是属借款还挪用公款。谢谢!

离婚 2017-08-15 1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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