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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2007年4月28日和他的上级(他是某所所长,款是某局的)单位借款20万(他打的借款条,局长签字,会计转账我银行帐户)2007年7月19日还款20万。又于2007年10月26日借20万。2007年11月19日还20万(也是他打借条,局长签字,会计转我帐户)。款项来源是某局办了个集贸大厅,和个体户收的柜台租赁费。我丈夫是公务员。2017年6月检查院给我丈夫定了挪用公款罪我丈夫对公款没有支配权,请问他的行为是属借款还挪用公款。谢谢!

离婚 2017-08-15 20: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结婚后你们双方无论谁向他人借钱,在法律上都视为你们夫妻双方借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一人还一半,例外:借钱的人自己把钱花光了,且没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另一方已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的,可以向其追偿所偿还的债务。若是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坏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或者是多分财产。若是在离婚后才发现有上述行为存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全部分割或者多分财产,维护自己的权益。
  • 根据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 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建议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并阅读案卷,调取证据,查清案情,最后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辩护,以最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从事的相关行为,您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请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在律师会见并阅卷后,才可能给予明确答复。
  • 需要综合事实和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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