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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7年10月10号进的公司,到今年的4月10号正好是1年半,但是现在公司要解除合同,我该如何计算我的补偿,首先按新劳动合同法应该是超过半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半个月工资,但我的合同是跨月新合同法执行前和执行后,不知道是否可以这样算:07年10月10号到07年12月31号作为一个阶段按以前的劳动法计算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08年1月1号到今天按新合同法算应该是1年多不到1年半,补偿1个半月工资。合计应该给我补偿2个半月工资,不知道我这样算法是否正确,希望各位律师帮忙看下,如果不对应该怎么计算,谢谢。 另外我还有个想法,即使不按分段计算那我到4月10好就到1年半了,而公司在这之前提出是不是应该有什么说法,而且我们按日本财年走的,4月算新的财年,在财年结束我们是有绩效奖金的,只不过发放是在6月发放,不知道这个我是否有权利获得,谢谢。 以上是我的2个疑惑“分段计算”和“财年奖金”,不知道我最多能获得几个月的赔偿以及是否能够要求“财年奖金”,有点长,拜托各位律师了谢谢

其他 2009-03-26 14: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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