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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5月5日和公司签了三年合同,在公司的电脑部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合同上的部门和职务是后勤部 文职,厂牌上的部门和职位是电脑部 软件工程师。前几天公司要把调的客户服务部门,我不同意。2011年7月7日公司就以不服从安排为理由无偿解雇我,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我,也没给任何经济补偿。后来我去劳动局协商赔偿事宜,但公司拒绝协商,只能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申请公司支付我赔偿金总计10000元。(我工资2500元,工作一年零两个月)想请问律师,我的这种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吗?还有那个赔偿金额合理吗?若是不合理,最多可申请多少赔偿金,根据哪些法律依据。另外我的年假一次也没有休,请问律师,我现在享有几天年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年假补偿金吗?年假天数和补偿金如何计算?恳请律师给我宝贵意见,帮助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感谢! 彭江英

其他 2011-07-09 1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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