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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健身房丢失了手机,丢失的地点是原先有监控的,但是监控损坏了,这种情况健身房有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7-08-21 10: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围绕保管物的交付、保管和返还行为发生确定的,并不涉及保管物的物权来源及持有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被保管人对其交付保管的物并无向保管人说明其物权及持有的合法性的义务,保管人也无审查被保管人交付的保管物的物权及持有的合法性的权利,否则,保管合同无法建立,保管行业将无法存在。所以,以保管物的合法性瑕疵作为保管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的免责理由,是不能支持和成立的。   《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依此规定,军人俱乐部应当对其所保管的车辆尽相当的注意,使其不至于因自己保管不善而丢失。《合同法》第374条又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合同法》第374条又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   因保管合同中汽车的丢失而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有较大的差距。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在停车场丢失车辆的纠纷,应当考察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该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综合认定。   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是有偿的,保管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寄存人因丢失车辆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一般情况下,保管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人能证明其无重大过失的,可免除赔偿责任。   实践中就出现保管人如何证明其有无重大过失的间题。一般情况下,让当事人举证自己不存在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予以弥补。   保管人如果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一个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尽了像保管自己财物那样的注意义务的,就应认定其己完成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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