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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资4080元、加付赔偿金4580元、经济补偿金500元及利息。本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所以被告因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支付本人经济补偿,计500元。由于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极其恶劣,给原告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付赔偿金:(4080+500)100%=4580元.被依法撤消 对原告 作出的不合理处罚决定。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和未为购买社保。我起诉要要求双倍工资,公司在发工资时没给我工资单,一个月的工资分在两张工作单上。庭上公司只提供了一张工资单,还提供了与该工资单相应的考勤表,该考勤表上写明我工作期间大部分时间都是矿工。我现在能证明该考勤表是伪造的。现在我的工资就不明确,我的工资标准和考勤情况该依照那条法律规定计算?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计算吗?

诉讼 2009-03-27 1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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