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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向你咨询几个问题:本人2008年12月2日至2009年2月23日在公司上班,公司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购买社保。2月23日我因不满意公司的管理方式和工资侍遇依法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得到同意后随即离开公司。 我想问:1.我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支付我双倍工资的同时,还能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要求经济补偿金吗?还可以另外要求赔偿金吗?如果可以,赔偿金怎么计算? 2.我可以以公司拖欠我双倍工资为由(我依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还能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吗?

其他 2009-04-05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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