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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将这情况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调查后要求公司在2008年11月25号之前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向我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考勤表》说我违反了他们公司纪律拒绝支付, 本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所以被告因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支付本人经济补偿,计500元。按照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加付赔偿金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和未为购买社保。我起诉要要求双倍工资,公司在发工资时没给我工资单,一个月的工资分在两张工作单上。庭上公司只提供了一张工资单,还提供了与该工资单相应的考勤表,该考勤表上写明我工作期间大部分时间都是矿工。我现在能证明该考勤表是伪造的。 现在我的工资怎么确定?,我的考勤情况该依照那条法律规定计算? 我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加付赔偿金合理吗

其他 2009-03-30 0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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