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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8年9月29日招聘一名会计,双方约定试用期为壹个月,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医保社保。但在试用的过程中发现他不适合我们的要求,在10月27日的时候我公司发了通知并读给她听:她不适宜此工作,请他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离职,当时有另外一名同事在场。在11月9日此员工办理完手续离职,并约定于11月20日回来结算工资。我们在20日发放了工资后,并做了工资补偿。我方写了一份证明此员工与我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法律关系终止。双方都在证明上签名确认。但此人到社保局要求我方支付3个月的社保,我方应怎样处理?ANA

其他 2009-03-31 1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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