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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8月20日到一公司工作,2011年7月17日公司突然无理由辞退我。公司要我签一个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同时要给我2个月的工资(7月分的工资和一个月的补偿金)。我认为公司无理由辞退我,应该给我7月、8月和一个月的补偿金共计3个月的工资(每月25号发上一个月10号到本月10号的工资),公司说我这是无理要求,请问律师,我的要求合理吗?还有,我进公司的时候,双方协商工资是3500元,公司也是一直按照这个标准给我的,但是合同上写得工资是1000元,现在公司以这个为依据说我欠了公司的钱,辞退我以后,只给我两个月的工资2000元,他们的要求合理吗?法律支持这样的合同吗?

其他 2011-07-12 08: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单位违反劳动法解除职工的,职工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您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也就是7000元。至于工资标准,您有工资条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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