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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个问题公司一个员工因为工作态度问题,在出差期间不断被客户投诉,其本人也3次提出离职,公司也同意她出差回来后来公司办理离职即可,但该员工不回来办理,拿走的公司物品也不归还,在行政再三的催促下仍然没有办理离职,也没有回来上班,并且私自变卖了公司的物品。两天后,公司出了一份开除通知单给此人。结果该员工以公司不发工资为由,在未到发工资的日期就讲公司仲裁到了劳动局。经过两个多月的仲裁,但是最后的结果却是:要支付该员工当月工资,还要支付其提前被接触劳动关系的赔偿。可是我们提交了书面的证据,证明却是是她自己提出出差回来后就走,公司也同意了让她出差回来后办理好离职手续,做好交接,但是是她不回来。其次此员工当初拿走了公司两件物品,她本人也同意在工资里扣除,也是提交了书面证据,但仲裁结果却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写明员工拿走的物品从工资里扣除,所以要正常支付该员工当月工资。对于这种结果,公司没有办法接受。所以想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是否是我们申请复议或者法院起诉撤回裁决??

其他 2017-08-22 0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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