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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行为算家庭暴力?

离婚 2017-08-24 0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家庭暴力行为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和严重性、反复性发作、形式多样、暴力发生隐蔽、反复受伤,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普遍性和严重性   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约有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上的虐待。家暴是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上。   2、反复性发作   家暴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   一、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钱、散步闲逛等方式孤立、隔离受害者。   二、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攻击、袭击,随着紧张的缓解,施暴者可能表现出对受害者的谦意、温柔。三、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的重复。   3、形式多样   家暴表现形式多样: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协,恫吓威胁,使之极度嫉妒,对其剥夺占有,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对受害者进行肉体上的攻击可表现为:用武器袭击或打击,殴打,用拳或物击打,用拳猛击,打烂,踢,烧,掌掴,用武器(刀、枪)危胁等,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   4、暴力发生隐蔽   暴力发生隐蔽,难以防备受害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较长,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无防备状态。   5、反复受伤   检查受害者,可发现不同恢复期的损伤。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       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主要特征有:   (1)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即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性自主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   (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在行为方式上,家庭暴力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
  •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行为、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无论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劝阻和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还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通常均要由受害人提出请求。   因为《婚姻法》第43条主要是针对情节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通常这种类型的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时,受害人会有很多考虑,施暴者和受害人认为在家庭内部可以妥善解决,他人不便直接干预。所以,需要有受害人提出请求。当然,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相关机构在知情的情况下也不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的请求时必须依法予以劝阻、调解和制止,不能置之不理。否则依据相关法律,其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除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也就是说,不仅“动手”算家暴,“动口”谩骂、恐吓也算家暴。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未婚同居人士之间的暴力也受该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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