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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进入集团总部上班;在2015年底由于其下子公司新三板挂牌被任命出任高管一职并与该子公司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任期三年。一直以来员工工资由2张工资卡呈现(一张缴税部分一张以津贴形式)2015年底后该2部分一部分由子公司支付,津贴部分继续由总公司支付。请孕期病假前沟通下来工资以工龄计算全额发放包含津贴部分,但后期反悔。问题:1.如果怀孕请病假,病假工资发放是按照总部劳动手册执行还是需按照劳动法执行;2.津贴形式的工资部分是否可以拿到手;3.现总公司要求员工签署一份已个人名义和他们帮找的房产中介签署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以此来为依据来支付员工津贴部分工资。此行为对员工切身利益影响多大。对后期工资发放会有何利弊?

其他 2017-08-24 20: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病假工资发放需按照劳动法执行;劳动手册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2.津贴形式的工资部分应当发放;3.不发津贴改为待支付房租?没有任何利。
    【追问】如果公司说不签署协议津贴部分工资也拿不到了,那是否可以采取补充协议或值该协议上要求加上公司名字作为其中的守约方之一。补充协议需注意哪些细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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