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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1999年和X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每年的涨工资的时候公司就把奖金地方划到基本工资这行,这样的情况直到2008年更加离谱,新的劳动法简直害了我们,2008年1月1号开始公司把岗位工资这一行取消了,划到和奖金一起了。基本工资提高后,公司就在奖金(岗位工资+奖金)里面扣。直到基本工资曾加到1100的时候,也就是提高140元基本工资原来是960.还是从奖金里面扣,但给我们员工发2百现金补足。关键问题来了2011年4月1号开始基本工资再加220元也就是基本工资1320了。但是这次公司明目张胆的没有加,现在基本工资还是1100,我们找到了原因是因为我们的奖金太高了,单位可以不参加这次加工资活动,但是要搞清楚这个奖金是原来的岗位工资和原来奖金混在一起的,犹豫他们的这些变向改革试我的养老金和公积金下降。我想问问各位大状我现在不想做了但刚刚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合同,是否可以提出向公司要经济补偿,但我不知道他们违反了那条劳动法,因为他们一直在玩法律游戏

其他 2011-07-11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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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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