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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想仲裁一个劳动纠纷,申请人于2007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但四年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想主张追讨四年见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双倍工资及四年里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能否得到支持?

其他 2017-08-28 17: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完全可以。劳动争议一般可以主张: 一、 欠付的工资; 二、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可以主张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起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三、 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纳的保险不齐全,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需帮助可以联系
  •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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