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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17年2月入职一互联网公司,入职前谈的薪资为1万/月,由于公司为了避税和少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劳动合同签的薪资为3800。今年8月底,老板提出不符合他的要求,要给我降薪,降20%-30%,我没有答应,也没有签任何文件。如果降薪,我该如何处理,如何仲裁呢?是否现在就提出离职呢?

仲裁 2020-02-01 15:36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信之源律师解答:收集足够的证据,然后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社会保险法》对员工的社会保险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您好,建议先协商,如果不成的话,可以去仲裁,您可以拿工资的转账记录去申请仲裁
  • 你好,可以的。。。
  • 您好! 可以离职要求支付补偿金。 欢迎详询!
  • 可以离职要求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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