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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经公司同意,我将个人的社保按照深圳市最高标准缴费,个人扣除的按公司一般人员扣除,多余的公司作为我的补助,但条件是:要处理好与劳动局\安监局\社保局这些部门的关系,由于公司加班费和社保参保与缴费都不合法,让我去给他们拉关系,不来本公司查,即使查了,也要处理好,给这些部门人员送红包是常事.现在由于换了老板,新来老板发现后,就诉讼,(我已离职快两年)第一次,他们以劳动争议到宝安区法院起诉,由于过时效,法官庭后讲驳回,建议他以不当得利重新立案,于是现在已不当得利重新立案,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社保多交费的情况,是劳动争议案件吗?要适用于劳动相关的法规吗?如果不是,那就是民事诉讼,我有权提出法院管辖异议吗?如果我提出,应该将法院改为我户口所在地法院,对吗?

其他 2011-07-13 14: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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