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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咨询 我单位(事业单位)和某实业公司合伙出资创办了一个制造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双方2个股东,手续齐备合法。因经营不善,至2000年分家,公司设备、资产、债权债务等的分配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认可,公司名称、商标分配由我方使用(一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自此以后,该公司交由我单位原参加管理的职工承包经营(公司名称、印章不变),单位和承包人签订了自负盈亏的合同。承包后后公司缺乏启动资金,此时承包人联合4人合伙,共同出资,购齐缺乏的设备,重新启动生产。 至2011年3月承包合同到期,此时已经停产1年多了,公司严重亏损,营业执照近2年没有年检,决定停产注销。 公司账面显示承包期间欠债60多万,债务主要是:1、承包人向个人的借贷;2、在银行的贷款;3、拖欠的工人工资。 咨询: 1、承包期间60多万元的债务是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吗?我单位是否应该分担? 2、根据本公司现状,终止经营注销公司是否要走破产程序?

公司清算 2011-07-13 1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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