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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市矿业公司海外项目部的厨师。干六年了签了两次三年的合同。合同甲方改成在公司在当地国家成立的分公司。不过工资是在国内发一部分在当地发一部分。社保是按北京市的最低工资保障交的。一个月后合同到期,按规定该回国休假了,休假期间无论多久都只能拿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二十。公司公司通知说不续签合同了。办完手续可以回国休假。合同期内可以拿一个月的休假工资加合同期后一个月的满月工资。我要求离职补偿六个月可以吗。并且我最近总是身体不舒服眼睛通红脸上脱皮。厨师有职业病的定义吗?进公司时做过入职体检这他不续签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做离职体检吗?如果公司后来改签的是用当地分公司名义和我签合同。我们也能回国和总公司追回我的所有权益吗?难度大吗?因为开始是定的签了离职协议就休息一天就回国。现在我可以不上班一直等待和公司协商离职协议吗?如果公司故意拖我一段时间会不会说我是自动离职啊?

其他 2017-09-04 2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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