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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身份证被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借去两家担保贷了五万块钱(因本人认识信贷员)出于情面,不好拒绝,就答应了他,刚时我有去给他签字,但我未把老婆的身份证提借给他,当时也未见担保人到场,放贷成功后,钱我也没取,而是信贷员自己取的。直到今年贷款到期,该信贷员无力偿还(该信贷员因贷款太多,己投案,被拘留)现信用社却把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我还这笔贷款,可我都没见过这笔钱,并且当时我也未出供全套贷款手续,现在如果信贷员承认了我这笔款项由他所用的话,请问我还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用还这笔贷款吗?信用社手续不全就放贷,他内部出现了问题,请问信用社要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 2017-09-04 21:5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签过字,合同没有问题,你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追问】你好,可信贷员己交待我这笔贷款的钱是他用的,并且我没出示过老婆的身份证呀,取款也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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