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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入职,现为无固定期限合同。2011年5月因单位不再按照入职时约定的免费提供住宿,又不就租房补贴标准和职工民主协商,为此我气愤想解除合同。2011年5月28日社保中心寄来的对账单却让我发现了更气愤的,2008年10月入职至今失业保险险种未给我上。养老保险2010年1月才开始上,并有少交费现象。单位答复我,失业保险尽快补办,养老保险补缴不了。医疗保险已经给我上了住院方可报销的险种,我要求给上门诊可报销的遭拒绝。因为我盼望着新的社会保险法以后会有好转,所以一直犹豫没和单位解除合同。如果现在我提出解除合同,还能得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么?这个仲裁期限怎么算?

其他 2011-07-14 1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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