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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同供货方xx胶制品有限公司2006年2月8日在江苏扬州法人代表家中签定了《胶带供货合同》,而该公司所提供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使用方江西xx有限公司瑞金水泥厂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数次断裂,故此拒付产品质量保证金,现供货方xx有限公司将我公司告上仪征法院,我们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在合约签约地法院(签约地点:江苏扬州)受理,我的合约签约所在地在我法人代表家中,法人代表家庭住址:扬州市xx6号,并由当时供货方xx品有限公司法人证明在我家签定的合同《胶带供货合同》,我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管辖劝异议》,因为按照当初约定应该归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受理,万万想不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维持原判,由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理由是仪征市归扬州市管辖,也属江苏扬州,请问各位专家、领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由成立吗?这那有一点司法公正的味道,简直同流氓痞子差不多,请给我指点迷津,如果让我公司的官司放在仪征打必输无疑疑,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08-03-22 07: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后只要管辖错误可以申请再审.但目前还没有生效.
  • 这个管辖权应该是在扬州市,但是扬州市应该是中级法院,你的案件如果是应该有基层法院管辖的话,应该看你在扬州什么地方签定的协议,如果是在扬州市的某个区的管辖范围,就应该由这个区的基层法院管辖,现在中级法院的裁定已经生效的话,也只好先由现在的法院来审理了,
  • 这个管辖权应该是在扬州市,但是扬州市应该是中级法院,你的案件如果是应该有基层法院管辖的话,应该看你在扬州什么地方签定的协议,如果是在扬州市的某个区的管辖范围,就应该由这个区的基层法院管辖,现在中级法院的裁定已经生效的话,也只好先由现在的法院来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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