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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被拆迁,当时只给了一张丈量平方面积的单据,然后让我们搬到暂住房,暂住房住了一年多,后来因又被征用又再次搬到第二个暂住房过了几个月,发现成为危房,转移到了另一个过渡房住了十年左右。过渡房又被征用开发。我们只好自己在外租住房屋,当时政府承诺给与解决这件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未果,并说,我们的档案记录里查不到有房屋登记。在安抚情况下帮忙协调给予廉租房安置。但是这十几年来没有任何搬迁及其他补贴。我们想要自己的房子,想要给个说法,想要相应的补偿!(最初的开发商后来转型为政府开发单位)请问律师,这个复杂的历史问题怎么解决为好?

拆迁补偿 2017-09-10 1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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