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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2015年8月1日起租用原告的房屋,租金为当年11000元,2016年续租,口头达成协议,没有续签合同,租金为当年12000元,到期日是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日期满。由于周边房屋都涨价,原告也随行就市打算涨价,但被告不同意,还口出狂言。合同也没有续签。原告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被告搬走,后来又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让他们腾出房屋。但被告不但不搬走,还百般辱骂并威胁原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调解 2017-09-11 14: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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