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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众筹入股成立的店,由八个人入股成立。成立后由技术精专的人来负责经营的一切事务,实际上店的所有权力在三个人的权力中心上,一个领导,一个财务,还有一个主管,负责经营的还事事听他们调遣,结果不懂的管理把店搞亏了,领导就向负责经营的负全部责任,这个符合法律程序吗?

其他 2017-09-11 2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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