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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好! 我和老婆均为湛江市农村户口,我的第三胎女孩是2009年1月10日出生的,而我于2009年2月16日才取得广州市正式户口,即超生第三胎在前,我入广州市正式户口在后,并且我的第三胎女孩将来也不在广州入户口,现广州白云区本地街道计生办是否有权要求我向本地缴纳社会抚养费,因为我超生第三胎女孩时,我户口仍湛江市农村,仍属我当地镇计生办管辖,我是否应回我当地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才正确? 期待您的专业回复,多谢!

案件执行 2009-04-02 12: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要再问了,直接回湛江老家缴纳,一事不再罚,广州这边不会二次征收的。
  • 流动人口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征收,两地计划生育部门应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最终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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