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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妹妹刚在A市,快大学毕业了,在其所在城市应聘获得了一份销售工作,因其工作需要,公司将她送到上海去培训了几周。公司当时承诺的是培训完考试合格立即可以签定劳动合同上班。但只是口头承诺。未写入在去之前双方签定的一份培训协议当中。此协议规定了培训考试未通过的赔偿金额和通过了却不为公司服务满两年的赔偿金额(数额等同于为公司送她去培训所花费的资金,公司在协议上写明是2万元,但未出具发票等有效证明)。现在我妹妹已经从上海回来有2个月了。公司一直以还未开业的名义推迟上班时间(此公司为新注册的楼盘销售公司。展厅尚未筹建完毕。)我妹妹觉得这样拖下去很郁闷。来学校招聘的也有其他几家公司想让妹妹去做销售。所以她想离开此公司。可是又觉得赔偿金额家里难以承担。所以想咨询下。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培训协议的效用是否成立。她该赔付公司多少赔偿。(注:培训协议上写明了培训三周满即未公司服务满两年。但未写明培训的起始时间。)谢谢了!急!

其他 2008-01-20 1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 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我妹妹是不是不用支付啊?
  •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培训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目前虽然你妹妹不能上班,但公司应当向你妹妹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 该协议是有效的,你妹妹如果不按照培训协议履行,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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