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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10年8月与某化肥厂签订购销合同,货款已全部一次性付清,结果一直到11年4月份才分批次把货发完(因素有很多包括生产上的、铁路繁忙等)。期间多次要求上调化肥价格,经协商也同意该化肥厂的要求并都重新拟定了购销合同(最近一次是在去年)。 购销合同上对于发货方在发货时间上的义务并未提及,只有一条“签订合同后20天内未予以发货的,双方再行协商合同价格。” 按照该化肥厂的该条合同条款,是否意味着我们已经把货款支付给了他们,他们可以无限期的延迟发货??!! 这类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另外,部分涨价后的溢价部分款项我公司并未付给他们,他们有没有权利要求冻结我公司的账户?

其他 2011-07-18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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