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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在同单位,2000年我们购买了一套单位分配的房子,购买时是以我男方名字和两个人的公积金。但是单位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2003年我们离婚时将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协议给了前妻。2007年单位办理房产证时将房产证直接办理在了女方的名下。 2006年我再婚,现妻和我也是一个单位的。我们没有房子。现在单位开始分配在建的集资房。单位说我没有权利享受购买的政策。因为我以前和前妻一起已经享受过单位购买分房的待遇,不能参与现在的分房购买,而且单位说南京市有规定像我这种情况是不能享受再分房购买待遇的。 我困惑1.没有离婚前是一个家庭整体,离了婚就是两个家庭,同是一个单位的职工,家庭一分为二,怎么一方就不能享受分房待遇了呢?现实是前妻是单位职工享受了待遇,我也是单位职工,我没有房子啊。2.如果按照这个说法,单位的分房政策符合婚姻法结婚离婚自由吗,因为按照单位的分房法推论就是人只能结一次婚,离婚就不能享受分房政策了,这是不是单位变相的胁迫?3.我的情况能参与购买单位的集资房吗?请律师帮我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谢谢。

离婚 2011-07-16 10: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能参与购买单位的集资房,因为你已经享受过单位购买分房的待遇,你现在没有房子,是因为你把房子给了前妻,而不是单位没有给过你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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