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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时,上交了如下材料:(结婚证明,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的身份证,都是复印件)我是2005年结婚,没有小孩,没有财产分割。法院说你们结婚这么久了,不知道有没有迁出去。法院要求开具一张对方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证明是他们法院的管辖范围,他们才愿意接收案子。我到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开证明,他们都不愿意开给我,说是法院的人才可以来调取资料或者当事人本人才可以开。1.法律有没有要求必须要这个证明?2.如果有要求,我应该怎么做?非常感谢!!!

离婚 2011-07-18 1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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