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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是在2009年11月26号领的结婚证,他在苏州上班,我在家里上班,他很少回来,房子是婚前财产是属于他的,婚后贷款是用他的工资还的,每月还3000元.我们现在有一个女儿4个月.现在我们要离婚,结婚的时候喜钱拿到了5万,已经用完了,(用于孕期和产后和平时的开销)现男方要求退还他的一半,还要求我将生孩子的钱和孩子生病的钱一起归还共8000元.新房装修时我家出了11000元是买家电的.5万是共同财产我应该归还一半吗?贷款的钱我也应该分一半?生孩子和孩子生病的钱 我应该归还吗

离婚 2011-07-18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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