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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年8月刚刚与房东续签合同,为期一年。租金是按月交缴的。现在大概过了一个多月,房东提出要把整套房子收回去,装修过以后,重新整租出去。合同里面有如下条款:“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请问两个问题:1.我们是否可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2.“提前收回天数”是指本月剩余天数(7天),还是指距离合同到期的剩余天数呢?

其他 2017-09-25 1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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