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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麻烦你,由于我初审时的大意,没有最终明确诉讼请求,造成现在执行的困难. 事情是这样的:案情是二手房买卖确认所有权案,我当时的请求是诉争房归我所有,中审法院(也就是二审)也是这么判的,是终审判决.但没有请求协助我过户.所以现在法院说确认所有权案不可以强制过户. 但现在的问题是终审法院是2008年6月判的,房东不服中审法院的判决,8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同月省高院寄来受理通知书,但没有叫我做答辩状.也就是说暂停执行过,房东11月又将原本属于我的房屋抵押了给银行,12月省高院寄来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房东的再审请求.我想请问律师一下,我现在可不可以向房东提出赔偿损失,这与高院的受理有没有直接关系.比方说房东在这段期间向银行贷款受不受法律保护?谢谢

其他 2009-04-04 18: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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