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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卫生院职工,1996年参加工作,2014年在县仲裁厅仲裁为单位应该同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拒绝同我签定合同,在这期间我两次向县法院申请强制单位给我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并且成功,可法院说不能强制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7-09-28 16: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没签订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的。
    【追问】我于96年参加工作,一直是临时工,14年仲裁时工资600元,没有任何保险。14年6月向县劳动局仲裁厅伸请仲裁,14年12月被仲裁为:1、卫生院应同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2、卫生院应给予我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可单位一直拒绝执行合同,我两次向法院伸请强制执行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并成功,可单位不同我签合同、交保险,我快退休了,年年和单位要工资行吗?仲裁会过期吗?我该怎么办?请大律师给我个好建议。谢谢。
  • 法院的做法是对的,合同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的,视为已经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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