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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0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由于多方面原因,被申请人处一直没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4年开始,被申请人处由现任主管张军美全权主管公司各项事务。当时双方约定好月保底工资2800元,实际工资按提成,工程单另外算,每月工资以现金的方式结算。张军美任主管期间,也从未与申请人签订过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申请人五年间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努力开发市场,份内份外力所能及的工作都会服从安排,每个月工作最少28天(被申请人处规定每月只准休息两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均被以“效益不好,以后再买”为由拒绝。2017年8月底发工资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笔7月份完成的工程提成工资时,遭到了被申请人的拒绝,理由是:“老客户不能单独算提成,已经平摊在保底工资里”。因此双方意见产生了分歧,最后7月份工资也没按时发放。2017年9月1日,因送货司机有事请假,被申请人就要求申请人顶替司机装车、去送货,因为工程提成的事没谈拢,所以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要求,况且这本就是份内之外的工作,有权拒绝。故被申请人就以此为由,当面辞退了申请人,并且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就连8月份的工资也以“有未收回货款”为由而克扣了。

其他 2017-09-28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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