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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和常州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前几天,我去房屋现场查看时,发现有4个问题,还请帮助解释,谢谢了。 1、该房屋原功能设计为商业办公公寓,室内设计有消防自动喷淋管道设备,现在开发商却把室内的消防喷淋管道全部拆除,请问这样做是否违反国家消防法规和造成合同违约? 2、原建筑图中设计室内为敞开式大空间, 楼板结构中没有设计承重圈梁,可是楼上业主装修时私自在房屋中间的楼板上增砌筑一道砖墙(楼上业主正好是我的上一层),增加了楼板面静荷载,给我的房屋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为此,我和开发公司提出该问题,要求他们让楼上业主取消装修中增砌筑的砖墙,可是,开发公司却说不存在安全问题,让我自己去找物业公司协调此事,请问像我这种情况下,房屋还没有交付给我,我应该找开发公司协调此事还是找物业公司协调此事?(我现在手上只有1份和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其他 2011-07-20 0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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