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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当时跟转让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是现在转让方经营不下去,叫我跟商场签合同,在叫我跟商场转让之前还贴着转让的联系电话。协议上没有写明那天签的协议,没有写明转让日期。都是转让方自己写的。有身份证拍照作为依据。请问我的定金能要回来吗??谢谢。

其他 2019-08-18 0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解决。
  • 合同法中规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是不得转租他人的,租赁合同虽然未标明是否转让,但也要经房东同意才能转让。如果承租人有转租的打算,必须提前写明出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间允许承租人转让,否则转让时就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 因租房定金隶属“订商定金”,出租人在收了定金之后放弃了和其他人订约的机会,定金在此起了保证的作用,因为并不能要回定金。假如房东在收了定金后把房租给他人,这种情况能够要求房东两倍返还定金。 但是,定金也不是完全不能要回,下列三种情况下有要回的可能性: 1.托付定金的人是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也即18岁以下的人(年满16岁不满18岁但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人看待) 2.出租的房屋隶属未获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限定建设的房屋。 3.出租的房屋隶属未经准许或者未按照准许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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