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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与被告于2007年结婚,于2010年协议离婚,双方无子女,离婚时女方让男方写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半年后还清。”男女离婚协议中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均由男方偿还。女方手中持有的证据除上述外,还有四张银行卡存款单据,四张均是被告的名字,其中两张为2007年1月、5月,金额为22000元,两张2007年7、8月,金额为33000元。女方还持有一张男方书写的便条,内容为男方认为与女方不能同舟共济,分开算了,借女方的钱会还的。但便条上没有签字和时间。原告向被告索要20万元未果。起诉事实和理由?

离婚 2017-10-11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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