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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请问,我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签订的工作岗位或工种是业务部主任,工作地点是深圳,合同上有备注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具同等效力;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有一条:服从工作调配。现在公司以支援车队的名义让我去车队(属于我公司的另外一个部门,地点也是深圳)工作3个月,那里的工作环境非常恶劣,灰尘滚滚,没有公交车可以直接到达,而且附近没有吃饭的地方。 公司之前并没有与我协商过此事,就一张通告出来让我支援车队三个月,3个同事轮换着去。公司现在是明摆着逼我自己走人。 请问,1.我可以拒绝么?如果拒绝了,公司籍此炒我,我可以得到赔偿么? 2.居于没车直达打工作地点,还有就餐的困难,如果我向公司要求交通补助,午餐补助,如果公司拒绝我可以籍此拒绝支援车队么? 3.我公司99年才开始帮我买社保,还不是按我实际工资来买,但2004年后就按照我实际工资来买了,现在我还可以追讨么?

仲裁 2009-04-03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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